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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昱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國字第8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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