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重智,10,2006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0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61號商標評定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660 號判決1 件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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