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乙○○○
庚○○
辛○○
蔡勝贀
壬○○
蔡淑卿
丁○○
己○○
戊○○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0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