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重訴,464,200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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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職務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探針公司)於民國94年8 月29日召開董事會議,出席者有原告戊○○、被告丙○○、訴外人劉威漢,由被告丙○○擔任主席,原告戊○○提案解除被告丙○○之董事長職務,經表決,原告戊○○與劉威漢贊成,因而決議解除被告丙○○之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原告戊○○為新任董事長,該次董事會亦決議原訂94年9 月9 日之股東臨時會延期。

會議後,被告丙○○即將公司印鑑等移交原告戊○○完成交接,復以存證信函向原告戊○○表示:「本人已非中國探針董事長」、「本人擔任中國探針董事長期間,依法對鄭屹翔所擁有之本票提出強制執行一事,為確保中國探針權益,請台端持續儘速辦理」等語,可認被告丙○○默認該次改選原告戊○○為董事長之決議為有效,原告戊○○就任後即為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之董事長,惟被告丙○○竟於94年9 月9 日上午9時自任為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之董事長主持股東臨時會,選舉被告甲○○及丁○○為獨立董事,被告乙○○為獨立監察人,被告己○○為監察人,然被告甲○○等非經合法程序所選任,渠等與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之董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為此請求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丙○○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甲○○、丁○○間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乙○○間獨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己○○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戊○○初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中國探針公司起訴,之後又改以其本人為原告,被告認為原訴訟已撤回,戊○○以其個人身分為原告,為另一訴訟,應重分新案審理,其以原告身分所為本案之陳述,為不合法。

又戊○○之股票業經法院命移轉至中央信託局拍賣,其持有股數為零,已非中國探針公司之股東,亦非董事,是戊○○無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利益,應予駁回。

又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故董事會應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查被告丙○○以董事長之身分親自出席該次董事會,並無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卻由原告戊○○主導該次會議之進行,監察人盧映潔、林美杏已當場表示異議,經濟部亦認定該次董事會議由戊○○自任主席所為改選董事長之決議違法無效,是被告丙○○仍為董事長,其於94年9 月9 日召開股東會補選被告甲○○及丁○○為獨立董事,選舉被告乙○○、己○○為監察人,均屬合法,原告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三、查戊○○初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中國探針公司起訴,起訴當時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丙○○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甲○○、丁○○間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乙○○間獨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己○○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因中國探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登記為丙○○,且戊○○是否因94年8 月29日董事會議改選為董事長乃本件訴訟所要審認者,對於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等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有爭執者,實為戊○○,非中國探針公司,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中國探針公司起訴,自有不當,故經本院闡明後,戊○○改以其個人身分為原告,並更正聲明為「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丙○○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甲○○、丁○○間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乙○○間獨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己○○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被告雖辯稱:戊○○之股票業經法院命移轉至中央信託局拍賣,其持有股數為零,已非中國探針公司之股東,亦非董事,是戊○○無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利益,應予駁回等語。

惟查被告丙○○之董事長職務是否經94年8 月29日董事會議決議解任,改由原告戊○○為董事長,及被告丙○○於94年9月9 日以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之董事長之身分主持股東臨時會,選舉被告甲○○及丁○○為獨立董事,被告乙○○為獨立監察人,被告己○○為監察人,是否合法,兩造均有爭執,此不確定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其確認利益。

五、次查,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登記之董事長為丙○○,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可稽,原告雖稱:94年8 月29日之董事會議,決議解除被告丙○○之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原告戊○○為新任董事長等語,惟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如董事長親自出席董事會,且無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卻由他人擔任主席,自屬違反法令,當然會影響決議之效力,公司法就董事會會議之瑕疵並未如股東會會議之瑕疵設有明文,亦無準用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應認為該決議無效。

查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94年8 月29日之董事會係由董事長丙○○親自出席,有該次董事會簽到表附卷可憑,依法應由丙○○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惟該次董事會卻係由戊○○自任為主席主持會議,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主席部分記載為戊○○可稽,且據被告提出該次董事會會議之錄音光碟,亦可證明戊○○於丙○○宣布開會進行原訂議程時,即打斷丙○○之發言,自行提案並交付表決,其譯文如下:案由一:00:00丙○○:八月二十九號董事會…承認財務報表…00:08戊○○:本人提案,本人認為現任董事長丙○○不適任,應予解任,有沒有在場的董事附議?00:27劉威漢:附議。

00:32戊○○:請付諸表決。

贊成丙○○董事長解任的請舉手!董事…有沒有錄音…錄音記錄…01:30戊○○:那麼董事三票,二票超過半數,那本案就通過了。

案由二:18:11戊○○:本人提第二案。

本人推薦本人戊○○擔任新任董事長,在場董事有無附議?18:14劉威漢:我附議。

18:17戊○○:請表決…就是劉董事及黃董事2 席贊成,本人立即要求解任董事長丙○○,本人接任。

18:32劉威漢:你趕快先坐好再繼續…18:42盧監察人:不是坐在那裡就是董事長。

18:48劉威漢:反正他的攤子他繼續收,他要玩就讓他玩。

由上述譯文可知,戊○○自任主席主持該次董事會之進行,自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 規定有違,該次董事會之決議應屬無效。

經濟部亦以同一理由認該次董事會決議無效,未核准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戊○○之申請案,有經濟部94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432930630 號函影本可稽。

改選董事長之決議依法既屬自始無效,自不因被告丙○○將公司印鑑移交原告戊○○,復以存證信函向原告戊○○表示:「本人已非中國探針董事長」等語,而改變其效力。

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之董事長仍為被告丙○○,其於94年9 月9日召開股東會補選被告甲○○及丁○○為獨立董事,選舉乙○○、己○○為監察人,自屬合法。

綜上,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丙○○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甲○○、丁○○間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乙○○間獨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訴外人中國探針公司與被告己○○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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