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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1716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借放條所示,雙方約定歸還日為95年6 月30日,且聲請人並無催告請求清償,故聲請人無請求權,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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