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婚,337,200606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婚字第337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可,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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