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15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備考 │
│ │ │ │ │ │ │
├──┼────────┼───────┼───┼────┼───┤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