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婚,391,2006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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