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百揚文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9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騰翔廣告有│玉山商業銀│95年1月25日 │6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何建│行股份有限│ │ │ │ │
│ │勳 │公司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