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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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支票號碼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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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樺元企業社│AC0000000 │陽信商業銀行新│95年3 月15日│ 302,771元 │ │
│ │ │ │福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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