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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7685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利息利率,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部份之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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