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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221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0年4 月27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債務人既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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