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792,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陳珍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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