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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53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蔡金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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