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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請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所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歷年簽證往來之會計師。
四、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五、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 元(聲請人前繳納聲請費1,000 元,本件重整之標的以公司實收資本額592,428,680 元計算,應徵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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