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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082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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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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