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票,12515,2007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515號
抗 告 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
票字第12515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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