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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07號
抗 告 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
第900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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