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簡聲,85,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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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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