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繼,2230,200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丁○○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39年11月1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泰山鄉○○路○段145巷5弄20號2樓)於96年9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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