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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35號
聲 明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32年8 月25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鶯歌鎮○○路156 巷59號2 樓)於民國96年10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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