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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十五號之十五樓)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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