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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即 ?~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男、民國60年5 月14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6 巷6 弄10號4 樓),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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