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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3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6年度聲字第2403號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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