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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53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759號裁定准予禁止聲請人就原裁定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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