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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曾瓊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另關於於報紙刊載道歉啟事部分,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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