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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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