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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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