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