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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丙○○
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陳盈潔律師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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