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1644,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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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尚鴻投資顧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
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茂永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訴訟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並未陳報其因本訴所得之利益為若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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