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1801,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齊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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