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8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陳墨岩(原名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