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0796,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79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今依據戶籍謄本記載,債務人丙○○(原名康林麗珠)之戶籍為板橋市戶政事務所,其已住居所不明,故聲請人就債務人丙○○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以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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