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1500,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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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500號
債 權 人 楓林小橋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費超過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整,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管理費僅為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催告之存證信函費捌拾陸元外,關於請求督促程序費用及其餘訴訟程序費用,債權人不得重覆請求及併案請求,應予以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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