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5047,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047號
債 權 人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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