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5905,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5905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鄭佳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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