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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67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侯漢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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