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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7644號
債 權 人 高銘鐘
債 務 人 李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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