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136,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13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違約金超過新台幣13,668元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履行期未到前,如債務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固得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惟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係以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定有明文。

查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96年12月1 日至97年10月1 日之違約金,其履行期尚未到期,按前開規定,則不許提起支付命令,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是違約金超過新台幣13,668元之部分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