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598,2007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59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連帶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需債務人明示為之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影本記載,債務人戊○○僅係一般保證人且並未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連帶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