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716,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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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716號
債 權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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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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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應付利息,其利息之約定利率為按日加計報酬總額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有債權人提出之委託翻譯合約在卷可稽,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債權人僅得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債權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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