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821,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
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黃瑞源之部份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瑞源已於民國96年1 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