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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甲○○
乙○○原名:李昆通
丁○○
再審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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