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司,373,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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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甲○○(即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413 號裁定選任擔任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經聲請人於96年7 月6 日函請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代理人回覆有關該公司之財務表冊及相關之清算報酬相關事宜,迄未獲任何回應,致聲請人無從瞭解該公司之財務狀況,恐無法適任清算人職務,為此聲請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並提出函文影本一件以為釋明。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95年度司字第413 號裁定選任擔任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經本院調卷查明。

聲請人為依法執行清算人職務,函請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表冊及相關清算報酬事宜既未獲回應,聲請人自無從執行其職務,且聲請人已無意願擔任該公司清算人職務,自屬重要事由,故聲請人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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