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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甲○○(即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 日就任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4年12月29日板院輔民謙94年度司字第46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銀行拍賣延後,故無法如期清算完成,爰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爰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 年12月2日起展延至97年6 月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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