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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278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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