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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2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甲○○離婚,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於台北縣板橋市○○○路43巷47號,但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過來台灣都不知道,被送回大陸才知道通知」等語,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被告並無入出境紀錄,此有被告入出境資訊列印1 份附卷可參,顯見被告並非居住上址,且原告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
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之其他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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