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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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