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57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兩造戶籍謄本或足以證明兩造為夫妻之結婚證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並宜記載其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附兩造戶籍謄本或足以證明兩造為夫妻之結婚證件,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